为加强网约车新业态管理,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有效维护客运市场良好秩序。近期,河南省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查处了一批网约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
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2021年12月10日16时30分,淮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淮滨县淮河大桥桥北100米查处豫SV6Y53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1年12月11日下午16时,三门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支队执法人员在高铁南站查获豫MWJ323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王某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1年12月19日17时41分,新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火车站广场查获豫G5750K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1年12月19日20时45分,周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周口高铁东站查获豫PN803E小客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1年12月21日15时49分,巩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巩义市汽车站查获豫ADC1301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1年12月23日15时44分,洛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涧西区长安路派出所附近查获豫CJ9B10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1年12月23日11时45分,周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交警支队警情通报,豫P377V8小客车在现场检查中被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1年12月29日9时48分,信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107国道中南家具城查获豫SK0U79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2年1月5日18时30分,夏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夏邑县高速路口查获豫A699ST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某某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根据《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2022年1月6日14时30分,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鹤壁市高铁东站查获豫FCC613小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