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简称《奖励措施》),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实现我市建筑业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目标。
按照《奖励措施》,申报建筑业稳增长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本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奖励年度总产值30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16%(产值含30亿元,增速含16%,以市统计部门的企业年度总产值统计数据为准);奖励年度在本市未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奖励年度未因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被依法依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按照其奖励年度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对具体奖励标准进行优化调整,并对外公布,同时每年将以正式通知形式对外发布建筑业稳增长奖励申报指引,明确申报时间、流程等事项。
《奖励措施》自2022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记者 彭琰)
关键词: 建筑企业 稳增长奖励措施 龙头骨干企业 申报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