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李某某不服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宁夏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在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李某某作为评标专家,明知其所供职的公司参与招投标活动而不回避,仍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该公司投标项目的评标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遂依法作出了取消李某某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处罚。李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李某某不服,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发表意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行政行为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单位法律顾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陈燕出庭应诉。庭审前,行政机关应诉人员专题研究案件材料,深入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考虑各方因素,认真审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庭审中,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休庭后,在主审法官马豪的协调下,双方就行政争议的解决进行了真诚有效的沟通,行政机关应诉负责人向原告耐心细致地解释了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裁量理由,经过充分沟通,双方达成谅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记者马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