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针对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例,以及当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热点问题,尤其针对疫情期间,一些企业因停工停产,导致员工工资支付出现问题,或者因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等,让员工合法权益受到影响,针对相关问题,该法院也进行了以案说法。
李某是A驾校与某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至2018年5月31日某培训学校与B驾校合作办校。2018年9月因自治区教育厅下发通知,某培训学校被撤销登记,其工作人员、场地均归A驾校所有,2019年年底遗留的学员转至A驾校,刘某继续在原场地担任教练员。2020年2月开始,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刘某一直在家等待通知返岗上班,并按照A驾校的规定每日在家进行钉钉打卡。2020年4月因疫情影响A驾校将该场地承包给案外人经营。
2020年4月26日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A驾校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共计15万余元。仲裁委裁决A驾校支付刘某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0730.55元。A驾校不服,诉至法院。
西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A驾校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2020年2月、3月工资4245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等费用共计29014元。
该案办理法官认为,由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部分企业面临一定的经济困难,若劳动者因此遭受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向用人单位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为保护个人信息,以上个人和单位均使用化名)(记者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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