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意见》 加大对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来源:北京商报时间:2022-07-26 14:14:53

明星逃税漏税将面临更高力度的惩处。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这并非我国首次提出对文娱领域税收问题进行大力监管。据相关律师介绍,2018年和2021年,我国曾两次对文娱行业进行税务大检查,税务机关等主管部门对文娱行业纳税人的“避税”方式已有清晰的认识。

逃税问题已被多次“点名”

7月25日发布的《意见》第23条提到,要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同时,加强与税务、公安等部门执法司法协同,推动完善税收监管制度。准确把握合同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入刑标准,依法认定相关合同效力,维护市场主体自治。并依法严惩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逃废债、虚假破产、诈骗财物等行为。

“文娱领域高净值人士相对于普通人来讲,有更强的、范围更广的示范效应,所以应给予更高的要求。”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彦彦表示。

高要求对应高密度监管,文件显示,国家机关曾多次发文提出对于文娱领域涉税问题进行整改。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礼斌介绍,2021年4月,国家税务网站明确将直播行业、高净值个人列入2021年度八个重点稽查对象之中。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发文要求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

“文娱行业的从业人员是生活在聚光灯下的公众人物,是天然的舆论高发地,在税收透明时代,不可避免地面临比其他行业更为严格的税收监管。”武礼斌表示。

“阴阳合同”监管难在哪

近年来,“阴阳合同”事件多次发生。崔彦彦介绍,“阴阳合同”顾名思义,阳合同是对外的,阴合同才是实际履行的,因此会造成巨大的报酬数额差距。

对此,我国相关机构曾第一时间提出对其进行治理。但类似问题在文娱领域仍屡禁不止,如2018年,范冰冰通过拆分合同、工作室隐匿个人收入等,补税罚款合计8.8亿元;2021年,郑爽通过“阴阳合同”、转换收入性质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补税罚款合计2.99亿元。

“根据目前曝光案件看,文娱行业常见的逃税方式主要是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虚列成本费用、在税收洼地设立核定征收的工作室、拆分合同、转换收入性质等。”武礼斌介绍,通过上述方式将个人所得税原近45%的税负降至3.5%,造成了国家税收严重损失。

此次《意见》提出,要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的惩处力度,但要减少“阴阳合同”事件仍面临监管难题。“因为文娱领域的税收通常都是个税问题,所以国家机关很难对个人问题进行表态。”武礼斌表示。此外,崔彦彦表示,“阴阳合同”不仅在文娱领域,在经济领域中都是存在的。“它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是最大的管控难点。”

“打赏”带来监管新难点

“事实上,我国对于文娱领域涉税问题的打击力度与其他行业并无不同。”武礼斌表示,“文娱领域高净值人士的税收治理,其难点并不在于行业复杂性。”

“当前存在较大体量的低收入主播群体,若因其从事文娱类的工作,而对其税收要求更高,则可能对其带来较大的生存压力。”武礼斌介绍说,所以税收监管并不是以领域来划分的,而是针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问题进行差异化治理。

事实上,我国已有相应的治理措施。2011年,则进一步提出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但伴随时代发展,税收治理正面临新的难题。“当前,税收问题频发,其问题主要在于个人法治意识不强、规则不够清晰等。”武礼斌表示,“如在直播方面,观众给主播的打赏是否算劳务报酬等,此类问题的规则尚未完善,可能会给有心人士的‘避税’创造空间,从而给税收监管带来难题。”

问题仍存,但解题不止。如2021年《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公布,提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此外,《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也已于今年3月底公布。(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冉黎黎)

关键词: 明星逃税漏税 阴阳合同 文娱行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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