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是第十四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5月12日,记者从宁夏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2年以来,宁夏公安经侦部门共立案侦办经济犯罪案件777起,破案595起,挽回经济损失5.37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641名,全区经侦执法质量荣获全国优秀等次。当日同时公布了我区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徐某某等人信用卡诈骗案 (资料图片) 2020年8月16日,郝某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和信用卡(背面写有密码)丢失,被被告人徐某某捡到。徐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昊共谋,决定冒用郝某某的信用卡使用。徐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到帮人代刷信用卡套现的王某,并将郝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邮寄给王某。后王某用该信用卡取现和消费,涉案金额共计11万余元。 2021年6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某、徐某某、徐某昊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3年5个月至2年6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二: 董某、李某贷款诈骗案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董某、李某找到王某某等4人,声称以其4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资金由董某、李某使用,并承诺按期还款,同时给予王某某等人好处费。王某某等人同意贷款,并将个人账户交由董某控制使用。后董某、李某冒用王某某等人名义在某网上银行办理贷款35万元,贷款资金转至王某某等人账户后由董某转入其个人账户,并被董某和李某挥霍使用。 2021年1月,兴庆区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 案例三: 任某某、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任某某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成立宁夏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并伙同秦某某等人对外出售“养老消费卡”。消费卡分为普通卡、银卡、金卡、钻石卡,单卡销售金额3万至8万元不等。任某某等人向购卡人承诺按季度给付5%至20%的消费补贴,一年到期后返本付息。截至案发,任某某、秦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吸收资金3082万元,其中2585万元尚未退还。 2021年3月,金凤区法院认定任某某、秦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3年,并处罚金。 案例四: 陆某某集资诈骗案 2018年,被告人宁夏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联系软件开发商,制作了“盈透国际”App。该公司采取口口相传、对外发放广告等方式,承诺代投资人在上述App操盘购买期货,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盈利后公司参与分成。陆某某为宣传造势,不惜成本在银川市中心高端写字楼租赁办公场所进行豪华装修。之后,招聘具有金融、证券行业从业经验的销售人员,其中一些人员冒充期货分析师配合操盘手给投资人“虚假策略”,同时利用软件中大盘行情与实际行情的时间差,制造出可以预测行情走势的假象,从而增加客户信任诱骗投资人继续购买期货产品。但该App实际由陆某某本人控制,可以任意改变客户的账户余额,造成客户可在该App投资盈利的假象。截至案发,累计骗取百余名投资参与人员投资款3503万元,陆某某将骗取的部分资金作为“投资盈利”及本金支付投资者,剩余大部分资金被其通过购买豪车、奢侈品,赌博,参与非法期货交易等方式挥霍。 2022年12月,金凤区法院认定陆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并责令向集资参与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案例五: 王某、刘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9年6月,银川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发现,2017年初至2018年底,以王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宁夏某木业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和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共向马某等15人开具进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811份,价税合计8302万余元。 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贺兰县法院认定王某、刘某某、庞某、林某某、康某某等5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先后判处5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2年。 案例六: 马某、贺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9年至案发,以被告人马某为首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团伙先后在平罗县、中宁县注册14家空壳公司,被告人周某某等8人明知马某利用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积极提供帮助,被告人宋某、史某某在开票方与受票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马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马某等人先后向外省37家企业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61份,价税合计5000余万元,后以每张发票收取开票金额10%至13%的开票费,通过被告人贺某某等人向6省市21家企业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27份,价税合计7000余万元。 2021年9月,平罗县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马某、贺某某、周某某等12人有期徒刑13年至1年1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七: 田某某、欧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9年,被告人田某某、欧某以“华登区块狗App”网络平台为依托,利用微信群及线下聚餐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以抢购虚拟“区块狗”获得静态收益、吸引会员发展下线获得动态收益为幌子,骗取他人财物。至案发,田某某共发展下线层级11级,下线人数5091人;欧某发展下线层级10级,下线人数2879人。 2021年8月,兴庆区法院认定田某某、欧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2年、1年6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八: 许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许某某等3人在银川灵武市以“西部大开发”投资入股可以分红为由,邀请亲朋好友每人缴纳入门费33500元,并发展其为传销组织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发展人数40余人,且层级达到3级以上。 2021年5月,灵武市法院认定许某某、余某某、周某某等3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对3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 案例九: 常某某系列合同诈骗案 2021年,被告人常某某借助其国电某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的身份,虚构“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设备采购”等项目,联系与其任职单位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谎称采购物资需要筹措资金,寻找企业“垫资”,并许以借款2个月获利30%的高额收益。其先后与18家企业签订高息借款“合作协议”,在约定的返利时限到期后,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常某某将涉案款项1927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 2022年9月,金凤区法院认定常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十: 刘某某职务侵占案 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宁夏某资源再生有限公司综合管理科主管期间,利用承担职工工伤医疗保险费报销工作的职务之便,在为企业员工申报医疗保险、报销工伤医疗保险费用过程中,将报销所得的130余万元员工保险费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彩票、办理足浴卡等个人消费。 2021年6月,青铜峡市法院认定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责令刘某某退赔全部经济损失。 (记者 吴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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