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近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贩卖毒品、偷越国(边)境案组织开展庭审观摩活动,现场邀请全市公安机关缉毒干警近百人参加旁听。
苏某某(已判决)因贩卖毒品缺少资金,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让杨某某前往缅甸的贩卖毒品上家处充当人质,待苏某某接收到毒品并贩卖获利后再将杨某某赎回,承诺给杨某某一定报酬,杨某某自愿前往缅甸。
杨某某在该起贩卖毒品案中,明知同案人苏某某等人购买海洛因等毒品用于贩卖,而自愿主动到缅甸贩卖毒品上家处充当人质担保毒品交易,并通过打电话、发信息方式向苏某某传达与缅甸上家非法交易毒品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在杨某某帮助下,苏某某、郑某某(已判决)接收到从缅甸运送至云南的毒品近16公斤。苏某某、郑某某在转运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抓获。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苏某某、郑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中,发现被告人杨某某亦涉嫌贩卖毒品罪,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追捕。同案犯苏某某、郑某某均已被依法判处刑罚。
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第一次报捕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被批准逮捕,后经检察院、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收集补充相关证据后,被依法批准逮捕。
在审查杨某某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杨某某通过偷越中缅边界的勐古河,从云南到达缅甸从事贩卖毒品行为,属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对该罪进行了追诉,确保精准打击,不遗漏任何罪行。
庭审历时4个小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公安干警纷纷表示,要在办理毒品案件中继续增强证据意识,依法全面收集各类证据,为惩治毒品犯罪打好坚实基础。 (陈玲)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