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讯息:“仅退款不退货” ,这个“羊毛”薅不得!

来源:新消息报时间:2023-06-15 09:50:47


【资料图】

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在为大家带来方便的同时,随之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七天无理由退货”“极速退款”等退款退货机制本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生,然而个别消费者却利用机制漏洞退款不退货,令商家苦不堪言。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的法官们就调解了多起相关案件。

在一起案件中,被告王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在原告李某开设的店铺内购买了100只气球,到货后发现数量不够,被告认为受到了欺诈,随即通过该网购平台举报了原告,网购平台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直接向被告退款6.5元。原告得知此事后,认为出售的气球数量不存在问题,且网购平台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向被告退款的行为侵犯了其权利。于是,远在河北的原告通过网上立案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通过微信向其支付货款6.5元,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500元。

案件登记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积极与双方取得联系并在线上组织调解。通过法官耐心地释法说理,被告同意当庭向原告支付货款6.5元,原告放弃向被告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在另一起案件中,小王在某网购平台推出的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条裤子,售价仅为39.8元。收货后,小王发现裤子与网店里的模特照片差距较大,便向该网购平台发送裤子的实际穿着效果图后申请退款。平台予以退款后,小王却未将裤子退回卖家。远在广东省的卖家无法接受小王只申请退款却不退货的做法,且因其在网上言语嘲讽卖家,卖家便通过网络立案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货款,赔礼道歉,并支付误工费用及诉讼材料打印费用。

考虑到卖家系网上立案,且远在广东省,为减少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承办法官分别联系小王及卖家,耐心劝导。经承办法官前后两次网上调解,小王与卖家最终达成和解,并及时履行完毕。卖家随后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案件就此了结。

法官提醒: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都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消费者网购货物后,有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的权利,收到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也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商家退款后,消费者不得故意损坏所收到的货物,并及时将原物返还。诚实守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均应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传递诚实守信的正能量。(记者 王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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