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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发布一起“非典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一名被告人在酒精含量为零的情况下,仍然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三个月的刑罚。这是怎么回事呢?记者从法院获知其中详情。 今年2月的一天,李通(化名)与几位朋友在胡建(化名)家中通宵畅饮。期间李通喝了不少酒,胡建因酒精过敏,并未饮酒。次日凌晨5时许,李通欲送朋友回家,遂向胡建要车钥匙,胡建在明知李通已饮酒过量且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轻型货车车钥匙交由李通,并和李通一起走到车旁将主驾驶车门打开。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胡建将车打着,并给李通简单讲解了车辆的操作方法,李通随后开车上路。车辆行驶5公里后,在某小区门口掉头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路旁停放的3辆车相撞并撞坏小区门口的护栏。事故发生后,胡建打电话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后二人归案。经检测,李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近日,西夏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而胡建在明知李通饮酒的情况下,仍放任其驾驶自己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且二人系共同犯罪,李通系主犯,胡建系从犯。法院依据二人的具体情节,最终一审判处李通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判处胡建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判处二人相应的罚金。 借此案例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朋友相聚把酒言欢要注意适量而止,一定要谨记酒后不能开车。当饮酒的朋友要求驾车时,请坚定说“不”!这既是对朋友和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也是对道路安全和公共安全负责。(记者 王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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