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过户登记
申请人持房屋产权证明、遗嘱继承公证书、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过户登记手续。
2、审查过户资格
(资料图)
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查申请人的继承资格以及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考察房屋。
3、正式过户登记
经审查符合过户登记条件的,为申请人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
4、赠与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未婚人员提供由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户籍证明(未婚)和婚姻状况声明书;
5、受赠方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其他共有人同意赠与书面意见;
7、地名门牌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8、房屋测绘成果书(表)(原件);
9、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0、根据情况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申请表等资料;
11、若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2、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其中监护人为父母的,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家庭户籍证明或同籍户口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除父母之外的监护人,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
1、经济适用房权利人死亡后,继承人均为申请家庭成员的,可申请办理该经济适用房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经济适用房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人中部分或全部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可按规定向政府缴纳该经济适用住房应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办理该经济适用房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不符合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的,继承人可主张分割经适房按照规定回购所得价款,亦可等到经济适用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办理权属登记。
3、而对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很多市区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没有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购买经济适用房者可申请完善产权上市交易,收益的60%要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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