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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内广告收入属于所有业主。所有在社区共有建筑火灾附属设施上张贴海报、展报、电梯等广告的收入,以及部分社区地面停车位和建筑广告的收入,都属于社区的公共收入范畴,所有权应属于所有业主。社区共有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由全体业主共有,只有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有权对社区共有的公共建筑和附属设施进行处分或使用,收入也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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