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权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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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使用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是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占有、使用相应住宅的权利,因此,占有、使用住宅的权利是居住权的基本权利内容。居住权人对其权利范围内的住宅部分,其占有、使用具有排他性,不受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干涉。居住权人对住宅的有权占有、使用受到妨害或可能受到妨害时,得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物上请求权。
(2、排除第三人对住宅的权利主张
居住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因此第三人即使基于有效的权源,也不得向居住权人主张权利,要求其解除对住宅的占有。住宅所有权人如果将住宅进行了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权利受让人仍受住宅上的居住权权利制约,不得妨害居住权人的居住利益。
(3、对房屋进行修缮、添附的权利
居住权对住宅中的有权部分享有排他性权利,因此只要不超出生活居住的用途限制,且不影响所有权人对住宅其他部分的使用,居住权人有权为保障居住条件对房屋进行修缮,或为提高生活质量对房屋进行装修等添附行为,不受房屋所有权人的制约。但基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居住权消灭后,居住权人也不得基于修缮、添附的支出向所有权人要求补偿。
(4、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物权编并未明确居住权人是否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但根据合同编关于房屋承租人对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则举轻以明重,既然居住权相较于房屋租赁权的保障效力更高,那么理应赋予居住权人相应的住宅优先购买权。
2、居住权人的义务:
(1、不得将住宅用于生活居住以外的用途
居住权的权利内容仅限于基于生活居住需要而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因此居住权人不得将住宅用作其他用途。居住权人如果将住宅用作商业经营等其他用途,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居住权人追究违约责任。
(2、按照合同约定的居住条件和要求使用住宅
房屋所有权人如果与居住权人约定了使用住宅的相应条件或要求,只要这些条件或要求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居住权人的居住利益,居住权人就应当遵守相关约定,负有不从事相应行为的义务,否则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追究居住权人的违约责任。
(3、妥善使用和维护住宅
居住权人作为住宅的占有人,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住宅,不得故意损坏住宅,并对住宅履行必要的看护、修缮义务,以保障住宅的居住功能处于正常、良好的状态。居住权人对住宅的使用和维护,应当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住宅出现严重损坏或面临危险,居住权人负有及时通知房屋所有权人的义务。
(4、不得将居住权进行转让、继承、抵押
《民法典》第369条中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据此,居住权人不得将自身享有的居住权转让给第三人,或通过遗嘱对其进行处分。居住权人转让、遗嘱处分居住权的,处分行为无效。同理,对于抵押行为,由于实现抵押权最终也会涉及居住权的转让,因此居住权人也不得将居住权进行抵押。
(5、不得对住宅进行出租,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69条中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居住权人原则上不得出租其享有居住权的住宅,但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达成合意,允许后者出租房屋,则居住权人可以将该住宅出租。
(6、按照约定支付居住权的对价
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为原则,但当事人可以为居住权约定对价。如果居住权合同中包含了对价内容,那么居住权人就负有依据合同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
房屋居住权是房主根据住房性能对房屋做事实上利用,通过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获得房屋使用权。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而且不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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